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玲、杨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杨雪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玲,女,1989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刘巍、刘艳方,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雪,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09年10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玲、杨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玲及其辩护人刘艳方、被告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玲冒用他人身份证共计骗领银行卡11张;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雪冒用他人身份证共计骗领银行卡2张,并非法持有被告人孙玲骗领的银行卡4张。被告人孙玲、杨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孙玲、杨雪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赖某、吴某、徐某1、郭某、孙某、张某、刘某1、蒋某、沈某、刘某2、陆某、徐某2、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玲、杨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玲、杨雪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孙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孙玲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孙玲在某银行某支行等银行,冒用赖某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4张、冒用吴某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共计3张、冒用徐某1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2张、冒用郭某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1张、冒用孙某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1张,并予以使用。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雪在某银行苏州某分理处,冒用张某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2张,并予以使用。被告人杨雪还非法持有被告人孙玲以赖某、徐某1的身份证骗领的银行卡4张。另查明,被告人孙玲、杨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玲、杨雪处扣押了上述被冒用人员的身份证及骗领的银行卡。还查明,被告人杨雪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玲、杨雪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赖某、吴某、徐某1、郭某、孙某、张某、刘某1、蒋某、沈某、刘某2、陆某、徐某2、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玲、杨雪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玲、杨雪处扣押冒用的身份证及骗领的银行卡情况。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孙玲、杨雪归案的情况。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玲、杨雪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杨雪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玲、杨雪目无法制,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孙玲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孙玲、杨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玲、杨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孙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玲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杨雪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暂扣的身份证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濮天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