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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何凡梅、王永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何凡梅,汪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861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余庆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凡梅,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汪永建,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何凡梅、汪永建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