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玮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玮,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36号原告秦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权竹梅,女,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博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津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婉君,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玮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玮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玮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