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凡評与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凡評,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终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凡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勇,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骆孟国,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凡評与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区农林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12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徐凡評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向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申请依法书面公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真人桥村2015年经济林的总面积”。区农林局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次日上午9点54分通过办公室电话(号码8808****)与徐凡評(电话号码1890847****)取得联系,通话时长7分39秒。区农林局提供的《长沙市望城农业和林业局信件处理单》载明,区农林局2017年2月20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单位内部进行传签审批,处理结果为“2017年2月21日上午9点30分,农林资源保护科已向徐凡評同志回复和解释说明,内容如下:望城县雷锋镇2008年已委托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徐凡評同志申请事项应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理。2、通过查询档案,雷锋街道办事处(原雷锋镇)2005年经济林的总面积为218.2公顷(3273亩)。对以上回复和说明,徐凡評同志表示满意。周国胜,2017.2.21”。另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长沙市望城县雷锋镇于2008年调整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望发[2015]15号),原望城区林业局的行政职能被整合至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不再保留望城区林业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徐凡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2015年经济林总面积”,因行政区划调整,原长沙市望城县雷锋镇于2008年调整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雷锋街道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从2008年之后亦不再由区农林局负责。区农林局不是徐凡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单位,故告知徐凡評其申请事项应由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理,雷锋街道2005年经济林总面积为218.2公顷(3273亩)并无不妥。区农林局接到徐凡評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徐凡評申请信息公开相关事宜进行了电话答复,未按徐凡評的要求进行书面答复,程序上存在瑕疵,应予指出。关于徐凡評提出区农林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未答复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异议,区农林局工作人员拨打徐凡評电话的时间系在其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次日,且区农林局工作人员在答复当日所填写的《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信件处理单》,较为详细地记录了农林资源保护科工作人员对徐凡評进行答复的经过及内容,两者相互印证,故对徐凡評所提出的区农林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答复的异议,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徐凡評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徐凡評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记录等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已向上诉人作出回复。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按上诉人要求的形式进行公开,属于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不仅是程序瑕疵,应当确认违法并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答辩称:被上诉人是在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次日,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了上诉人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本院认为,经查,原长沙市望城县雷锋镇于2008年调整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雷锋街道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从2008年之后不再由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负责。由此,被上诉人电话告知上诉人其申请事项应由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理,雷锋街道2005年经济林总面积为218.2公顷(3273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进行电话答复,但被上诉人提供信件处理单和通话详单可以对通话时间及内容相互印证,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故该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公开,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以书面形式答复属工作不规范的范畴,其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凡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永审判员 陈丽琛审判员 吴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