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正芬与陈祥均、陈祥芹、陈祥书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芬,陈祥均,陈祥芹,陈祥书,陈祥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059号原告:周正芬,女,193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祥均,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祥芹,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祥书,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祥群,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周正芬与被告陈祥均、陈祥芹、陈祥书、陈祥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正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顺军人民陪审员 罗元凯人民陪审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