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沈新红、河南丰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红,河南丰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64号申请人:沈新红,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汝南县。被申请人:河南丰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新路口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沈新红诉被申请人河南丰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分理处的账号50×××08予以查封,申请人沈新红以沈新清所有的位于汝南县汝宁大道南侧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河南丰联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分理处的账号50×××08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沈新清位于汝南县汝宁大道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南县字第××号、第××号、第00080802号、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长审判员 饶 建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