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茂涛与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涛,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2861号原告:李茂涛,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委托代诉讼理人:乔冬冬,男,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李茂涛与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旅时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涛,被告新旅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茂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旅时代公司退还团款19800元,支付违约金39600元;2、新旅时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李茂涛与新旅时代公司签订旅游套餐计划书并交纳19800元旅游款。后新旅时代公司迟迟不能安排第一次旅行,李茂涛到国家旅游局进行投诉,并在旅游局工作人员调解下签订和解协议,新旅时代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退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新旅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李茂涛诉讼请求,这份协议是在李茂涛的强迫之下签订的,是在旅游局的主持下签订的。当时不签订合同,李茂涛就说要砸旅游局的门,而且之前砸过几次,只同意退还团费19800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新旅时代公司也没有能力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新旅时代公司(甲方)与李茂涛(乙方)在国家旅游局工作人员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需在2017年6月7日-6月30日期间,返还团款,共计19800元;第二条约定:甲方由于各种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团款,赔偿游客约定期限内未退还部分金额的双倍违约金。新旅时代公司认可上述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也认可收到李茂涛旅游团费19800元,但认为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新旅时代公司自认对于被胁迫签订协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新旅时代公司主张和解协议是在被胁迫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现李茂涛依据和解协议约定主张新旅时代公司退还旅游团款198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李茂涛退还旅游团款一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违约金三万九千六百元。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三元由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海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万朋书 记 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