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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兵、本溪市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君,李兵,本溪市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德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君因与被上诉人李兵、本溪市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八十元,由上诉人李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淑新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