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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真燕与嵊州市金诺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燕,嵊州市金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667号原告:陈真燕,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金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下吴集聚区。负责人:金旭芳。陈真燕与嵊州市金诺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真燕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真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陈真燕负担。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