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王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5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18号。负责人:彭青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芳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员工。被告:王正,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18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