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代安存与代仁明、代飞翔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安存,代仁明,代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341-2号申请执��人:代安存,男,1948年2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代仁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代飞翔,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代安存与代仁明、代飞翔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飞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葛集镇营业所60×××80账户的存款27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