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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某与张某、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张某,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490号原告:裴某,甘肃省高台县人,自由职业,住高台县骆驼城乡。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甘肃省临泽县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甘州。身份证号:。被告: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高坝村街。法定代表人:鲁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张某、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案件受理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后,被告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已将欠付的水泥款付清,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1360元。原告裴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以”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已与甘肃力拓路桥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某负担。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后,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