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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与被告杨策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杨策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782号原告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负责人:向浩委托代理人蒲树林,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策魁,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与被告杨策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