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与被告杨策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杨策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782号原告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负责人:向浩委托代理人蒲树林,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策魁,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广纳镇万轮页岩砖厂与被告杨策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