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思其廖洪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张思其,廖洪华,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思其,女,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廖洪华,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廖军,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张思其、廖洪华、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张思其在重庆市荣昌区有一套商住房已被抵押和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思其、廖洪华、廖军各有一车辆小车均被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刘广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3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