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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张春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该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崇庆北路67-69号。法定代表人:邓长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如,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请人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梁咏蜀审判员  钟均成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