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更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羊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羊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446号罪犯余羊羊,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湖北省宜城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温永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羊羊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羊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羊羊在本考核期内,因推拉、打人二次被扣分,后曾因报复打人被行政警告处分,其后又有违规打人行为,总计被扣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羊羊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打人,扰乱监管秩序,不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羊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根土人民陪审员 何建莉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