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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傅巍巍与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巍巍,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204号原告:傅巍巍,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31号贝丽花园25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楷,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生,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巍巍诉被告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巍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巍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巍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06.5元,由原告傅巍巍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梁伟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