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徐云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徐云,吴淑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5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十二居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徐云,该厂投资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康,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梅,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徐云因与被上诉人吴淑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徐云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徐云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森洋五金制品厂、徐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