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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8847曹萍与鸿图英才留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萍,鸿图英才留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847号原告:曹萍,女,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鸿图英才留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曹萍与被告鸿图英才留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曹萍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萍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殷月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 胜书 记 员 王若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