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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伟,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法定代表人:杨宁。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68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罗海燕,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伟、罗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赣01执指7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洪中执字第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斌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