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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闫雪、刘长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刘长宝,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8003号申请人:闫雪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长宝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20110730340226K),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闫雪与被申请人刘长宝及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长宝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的登记档案(限额1852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婧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