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广安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安,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827号原告:丁广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修娜,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1696号金地褐石公馆12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安诉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后69.5元由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敏打印:扈艳红校对:吴敏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