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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徐某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徐某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3961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徐某,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徐某修,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徐某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自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徐某修二人合伙在泌阳县××槐树××村委楼××200米处开有一个大理石矿山开采厂,徐某平在矿山上是会计。原告王某于2014年在该矿山为被告做饭,二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整。后原告与杨某在矿山为被告清理废渣,被告应支付原告与杨某工资1500元整,两项共计13500元,并有会计徐某平出具结算欠条,该欠条其中包括杨某劳务费100元,原告已将杨某应得部分100元付给杨某,原告所持欠条13500元应属原告所有。为此,原告王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徐某、徐某修支付工资款13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徐某、徐某修于2017年11月6日前共同偿还原告王某13500元。如逾期,二被告徐某、徐某修自愿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时间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