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庆云与唐玉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云,唐玉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153号原告:王庆云,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唐玉江,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滨河南街劳动局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云诉被告唐玉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庆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庆云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