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文明与被告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明,赵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5316号原告:秦文明,男,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赵和平,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秦文明与被告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15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原告在江苏万盟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理财,赵和平是该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25日,原告借到赵和平电话,请原告去万盟公司谈谈,之后被告要求借钱,在被告及马桂芳再三恳求下,原告将仅有的81550元借给被告。借款出借后,被告一直不肯归还,在原告再三恳求下才归还了3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和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因在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理财,与被告相识。之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有现金70000元,以及原告在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应得分红11550元,共计8155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文明人民币81550元”。此后,被告归还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81550元,提供借条佐证,并由本人对借款经过进行陈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仅归还30000元,尚欠51550元未归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秦文明归还借款本金51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