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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欧俊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俊,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欧俊。被执行人:孙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俊与被执行人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孙杰履行(2016)湘1202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孙杰应当向欧俊偿还借款本金11400元及部分利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85元。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