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国光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国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60号罪犯宋国光,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国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宋国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表现突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宋国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国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9年10月8日因盗窃被撤销缓刑,199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4日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批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杨某、李某及罪犯证明人孟某、管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国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多次犯罪、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以及狱内消费等情节,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国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