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建辉、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辉,刘威,廖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706号申请人:黄建辉,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刘威,男,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申请人:廖芹,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建辉诉被申请人刘威、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建辉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威、廖芹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位于玉林市x房(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建辉名下位于玉林市x号房(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威、廖芹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全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