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与饶晨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饶晨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4民初1609号原告: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江岸名都二组团小区内。负责人:刘仁凡,公司经理。被告:饶晨曦,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思南人,居民,住思南县。原告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与被告饶晨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以“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待查清后再另行诉讼”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瑞敏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人民陪审员 刘仁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