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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同兰、孙柯轩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兰,孙柯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同兰,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远,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柯轩,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浩,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同兰因与上诉人孙柯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同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孙柯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琦代理审判员  阎涛代理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