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青与常松、怀远县祥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常松,怀远县祥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84民初2212号原告:陈青,女,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莫俊杰,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松,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祥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前湾村文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常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81439(1—1)。负责人:刘安好。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青与被告常松、怀远县祥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青诉称:2017年1月18日22时,原告乘座的粤E×××××小型客车在S260线196KM+400M处与被告常松驾驶的皖C×××××和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江海涛、陈青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常松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四会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常松作为肇事司机,被告怀远县祥瑞物流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为皖C×××××和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常松、怀远县祥瑞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242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陈青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原告陈青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青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盛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永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