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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蓝海梅、杨雨来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蓝海梅,杨雨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开发区连云路。法定代表人:王校军。被执行人蓝海梅,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省马山县加方乡忠党村化民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3********。被执行人杨雨来,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尧塘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蓝海梅、杨雨来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国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海梅、杨雨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炳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