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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高永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永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43号罪犯高永东,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生,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7)宿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永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永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10)刑三复26936354号刑事裁定,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96-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高永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高永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高永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永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山东省腾讯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永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目前无执行能力。但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永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