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成立国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廖义兵撤销房产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立国,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廖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初26号原告成立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广云,湘乡市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湘乡市工贸新区东山北路。负责人刘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劲松,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周兴,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局法律顾问。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湘潭市北二环国土交易大厦。负责人胡建凯,局长。委托代理人夏箐,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廖义兵,男,汉族。原告成立国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廖义兵撤销房产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7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立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立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立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智毓审 判 员 杨烈辉人民陪审员 贺 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