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德友与黄建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友,黄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友,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友与被执行人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黄建国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建国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教育管理中心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从2017年7月起直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陈德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黄建国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德友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87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毓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