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正芬诉巴中市东南西北熟食面点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芬,巴中市东南西北熟食面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2801号原告:张正芬,女,汉族。被告:巴中市东南西北熟食面点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正芬诉被告巴中市东南西北熟食面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熟食面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新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熟食面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仕强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正芬诉称:原告张正芬于2017年3月至6月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被告公司下差原告工资2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张正芬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熟食面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仕强给原告张正芬书立的欠条一份,旨在证明诉讼请求属实;平昌县泉河多又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春天百货店生鲜主管何木兵出具的证明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被告熟食面点公司与平昌县泉河多又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又好公司)进行联营,从事熟食面点经营业务,期间被告公司聘请了原告张正芬在多又好商贸公司信义店从事面点销售工作。2017年6月30日,被告熟食面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仕强给原告张正芬书立欠条一份,内容为下欠张正芬5月份工资2100元、6月份工资2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7月20日前付清。出具欠条后,胡仕强支付了原告5月份工资2100元,目前下差原告6月份工资2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芬与被告熟食面点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熟食面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仕强所书立的欠条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原告张正芬请求被告熟食面点公司给付拖欠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巴中市东南西北熟食面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正芬工资2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中市东南西北熟食面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