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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慧敏与张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敏,张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6540号原告胡慧敏,男,汉族,199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胜利,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负责人:尤程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胡慧敏诉被告张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慧敏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慧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