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凯、李鸣与曲忠明、杨立莹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凯,李鸣,曲忠明,杨立莹,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672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凯,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2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16日被实施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鸣,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曲忠明,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立莹,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杰,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忠明、何凯、李鸣、杨立莹、高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辽029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曲忠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立莹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高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何凯、李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凯、李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凯、李鸣要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凯、李鸣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代理审判员杨筱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耿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