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健诉宜宾市翠屏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宜宾市翠屏区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564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红丰西路13号谐苑小区4、5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623868268。法定代表人:卢长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健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胡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