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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8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玲敏与吴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敏,吴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807-1号原告:张玲敏,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吴敏婷,女,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张玲敏与被告吴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玲敏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9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玲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197元,本院予以退回2598.50元)。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黄粤康人民陪审员  伦燊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