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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丽丽、刘军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丽丽,刘军义,郑州点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点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丽丽,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军义,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郑州点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1层附36号。负责人:高扬。原审被告:郑州点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22号楼1层45号。法定代表人:刘贝。上诉人宋丽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0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丽丽上诉称,被上诉人刘军义提出的反诉,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反诉一并处理,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受理了反诉,原审原告再以反诉不能成立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审裁定定性及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08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