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4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顾学军申请执行韩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学军,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4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顾学军,男,回族,生于1980年3月7日,职工,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韩鹏,男,回族,生于1981年12月2日,农民,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申请执行人顾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了(2017)宁0324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顾学军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鹏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学军执行标的款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学军表示其与被执行人韩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顾学军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4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学军就该案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的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春审判员 顾占林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东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