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与陈玉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慈善总会,陈玉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住所地瓦房店市钻石街60号。法定代表人:阎世忠,系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王永锦,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铎,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慈善总会与被执行人陈玉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5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玉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陈玉铎报告财产。本院已执行款项1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