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方俊、金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金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方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田县支行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金质文,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方俊与被执行人金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23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民初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