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5401太仓市德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德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401号原告:太仓市德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7087430N。法定代表人:安红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碧湖大道6号恒太工业园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1473437。法定代表人:黄风华。原告太仓市德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德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德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砚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璋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