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刘红玲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刘红玲,阎中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47号原告:李秀云,女,192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利,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华(原告李秀云之女),女,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崇远物美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红玲,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阎中群,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良乡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秀云、刘红玲、阎中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秀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