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张焕章、赵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伟,张焕章,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8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伟,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焕章,男,生于1958年4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春,女,生于1963年3月19日,汉族,住郏县。申请执行人李伟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焕章、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以(2017)豫1081执168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68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徐勇锋审判员 :王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