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郁沈林与洪从霞、顾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沈林,洪从霞,顾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043号原告:郁沈林,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洪从霞,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顾文飞,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郁沈林与被告洪从霞、顾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郁沈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沈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郁沈林负担。审 判 长 谈佳红人民陪审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姚孟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