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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6901东军与岑国强、江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军,岑国强,江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901号原告:东军。被告:岑国强。被告:江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军与被告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