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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达运工艺礼品商行与杨立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静安区达运工艺礼品商行,杨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80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达运工艺礼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经营者:姚建忠,经理。被执行人:杨立峰,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静安区达运工艺礼品商行与杨立峰(2016)沪0106民初第1535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第153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